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即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如未於期限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仍將由前揭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罰,是類工廠既非屬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故無房屋稅減半之適用。

  該局指出,若已取得合法工廠登記者,可以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平面配置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適用房屋稅減半稅率。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