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契稅增列小稅款免予補徵限額!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4月1日起,契稅增列小稅款免予補徵限額!

為有效節省稽徵成本,財政部日前重新檢討各稅應補徵限額後,增列契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台幣300元以下時,免予補徵之規定!。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考量稽徵實務,財政部原已於99年針對各稅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時,訂有一定金額以下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其中契稅僅針對每次應補徵之滯納金在200元以下時得免徵。但日前經財政部重新檢討後,自102年4月1日起,契稅每次應補徵之本稅、怠報金、滯納金及罰鍰等在300元以下時免予補徵。同時為符合民眾期待,亦刪除原各稅小額稅款得免退還之規定,即退稅案件無論金額大小,稅捐機關皆需辦理退還稅款之作業。 稅務局特別提醒,目前契稅條例並無小稅款得免予課徵之規定,即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無論稅額大小皆需繳納。而前揭免徵則僅限於有應補徵稅款時適用,請民眾不要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