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由不低於70%修正為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符合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因上開免納所得稅支出比例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之能力,因此將該支出比率降為60%。

  另為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本次修訂中,針對未達上開支出比率之機關團體,倘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但超過50萬元者,仍應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亦得免納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於辦理101年度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上開修正規定,惟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若未依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當年全部結餘款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