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請記得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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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請記得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係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每月或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免按期申報銷售額,惟資本主或合夥人仍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課稅年度之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以某甲經營之冷飲店為例,該店係於101年1月21日設立,經核定每月銷售額83,636元,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某甲於申報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按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56,872元(每月查定銷售額83,636元×11月×6﹪)併入申報。

該局提醒,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於今(102)年5月1日起開始申報,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俾免再經核定補徵,徒增徵納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