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稅率須經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優惠稅率須經申請才能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再按適用之稅率計徵。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累進到55‰。惟,納稅義務人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優惠稅率計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差很大。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9月23日以後申請者,僅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您如尚有地價稅方面的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