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交換、承典、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故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如雙方當事人以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