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核准年限屆滿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核准年限屆滿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享有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在100年6月9日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的範圍,因此,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在100年6月9日起,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而在100年6月8日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如果因經營者變更等理由而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截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仍可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除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外,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停車場用地,在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前,如果没有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