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計算應特別注意因促銷附贈應稅貨物數量不能列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但仍應規定列入完稅數量申報完納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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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計算應特別注意因促銷附贈應稅貨物數量不能列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但仍應規定列入完稅數量申報完納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促銷附贈應稅貨物,該搭贈貨物並無銷售價格,於申報貨物稅完稅價格時,該贈品數量不能併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但仍應規定申報完納貨物稅。

該局說明,廠商產製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出廠,其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所稱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數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一、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二、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因促銷附贈應稅貨物,出廠該贈品數量無銷售價格,不得列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應稅贈品既已出廠,應將贈品的出廠數量列入完稅數量申報貨物稅。

該局呼籲廠商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務必注意應稅貨物贈品出廠,不能計入貨物稅完稅價格銷售數量,但仍應列入完稅數量申報貨物稅,以免短報完稅價格,漏報貨物稅。倘有短漏報情形者,除補徵貨物稅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