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

Q:澎湖林先生來電詢問,家中有96年及98年出生的子女共2人,可否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A: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採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只要其中一方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就不能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因此,林先生101年所得如果無上述情形之一,且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人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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