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即將來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筆人壽保險費5,821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甲君父親,且甲君未將其父親列入同戶申報,乃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