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邇來有民眾接獲稅務局公文對其所有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課徵地價稅,感到疑惑不解,紛紛詢問是否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民眾所有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即:一、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民眾所有之土地若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申請課徵田賦者,當年度申請經核准即自當年度起課徵田賦;如係符合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2年9月22日但今年適逢週日,可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自102年度即可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102年9月24日以後申請經核符合減免規定者,亦僅能自103年起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聯絡人:張郁翎    電話:33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