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提供公司行號辦理營業登記,實際係同時供住家及營業使用,應分別按住家用稅率反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過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之面積不得低於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核課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惟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使營業面積不到該層樓六分之一,仍應依六分之一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就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若您的房屋原本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現商號已遷出並改為住家使用,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