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夫妻贈與移轉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繼承或夫妻贈與移轉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部分民眾反映,因繼承或因夫妻贈與取得土地,而該土地取得之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認為是同一家人且符合設籍、無出租無營業自住用地規定,以為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當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稅額竟相差4倍,直呼虧大了。

  該局呼籲,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應享權利。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