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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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人

(苗栗訊)民眾以房屋作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就是該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同,可推定受託人其中一人繳納房屋稅。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37-331900分機512-516或37-472215分機302-306房屋稅承辦人詢問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