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位民眾反應,土地所有權人為兒子,房屋所有權人為女兒,由本人和配偶設立戶籍並居住,沒有出租及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所以土地登記為兒子所有,由夫妻設籍居住,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但因房屋是登記為女兒所有,兒女二人的關係是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