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欠稅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的財產將遭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其財產通知相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撰寫人:賴秀燕 聯絡電話:(037)3319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