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交換、贈與等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買賣、交換、贈與等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興建房屋,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均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