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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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房屋稅適用之稅率,如屬坐落於臺中市之房屋,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能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有房屋原本出租供營業、非住家使用,因承租人退租、提前解約、中斷租約、租期屆滿、營業商號已遷出或註銷後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於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