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施經營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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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電腦設施經營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市面上網路咖啡館、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公司商號,常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採計時方式收費。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核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是項娛樂稅課徵之營業項目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該局或竹南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