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與範圍之差異說明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之證券交
易所得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然102至103年度之課稅範圍、方式與104年
度就有不同,實有必要進一步說明與釐清,俾納稅義務人能充分瞭解,以
避免申報時發生錯誤,該所爰系統化予以分類並說明如下:
(一)102至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二)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就102至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三)稅率:核實課稅15%。
(四)長期持有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五)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該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102及103年度選定設算課稅方式由扣繳義務
人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外,其餘屬依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請務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有關各該年度屬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
所得資料予以塡載,再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
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