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土地增值稅後申請適用減免,退稅交由法院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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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局詢問,如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若有應退稅款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除需符合前揭稅法規定外,仍需符合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一人一生僅適用1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超過的部分仍依一般稅率課徵),該筆土地新建未滿一年之地上建物之房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指的是土地增值稅按10%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法院拍賣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請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土地若經法院拍賣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嗣後就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致有溢繳應退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而不是直接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如民眾有任何關於地方稅的疑難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