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驗車被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公共使用路邊,仍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其有1部中古車,因工作調職至外縣市,未定期檢驗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無地方停放所以將車輛放置路邊,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使用牌照稅。其中所稱「使用」是指行駛或停放,因此車輛停放在公共路邊,即已使用公共道路,如果逾六個月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仍停放路邊,經查明有使用供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情形,除要補繳註銷日到查獲日使用牌照稅本稅之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忘記檢驗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請儘快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領牌繳稅,否則,一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須被處罰鍰,得不償失。 納稅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者,均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