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占用得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如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至於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之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占有人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時,可先就代繳人之財產予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稽徵機關分單指定負責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時,將先就代繳人之財產予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182至18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