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網路購物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拍賣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與收到發票時間不同,有時已過開奬時間,因而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經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呼籲,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06-2298136

彙總編號:10203-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