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要記得撤回土地現值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要記得撤回土地現值申報

(臺中訊) 日前有民眾詢問:原本在中市有一筆土地要賣,雙方己訂立契約也完成土地現值申報,因買家付不出價金,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要如何撤回土地現值申報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並加蓋與申報書相同之印章,如未蓋印章者,得由本人或檢附印鑑證明辦理。

  該局亦指出,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稅務局關心您,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應注意申請書所蓋印章是否與申報書相同,以免徒增往返補正,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22585000按1轉客服人員,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