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稽徵方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娛樂稅稽徵方式,分成三種:

一、自動報繳:即經常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娛樂業,由稅捐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按月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三、臨時舉辦各種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於演、映結束後五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算代徵稅款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