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緊準備資料,來去報研發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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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緊準備資料,來去報研發抵稅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已滿3年,南區國稅局在審查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實際雖有從事研發活動,卻未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而喪失抵稅權益,相當可惜!

該局表示,依照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及13條的規定,公司的研究發展支出如要適用抵稅優惠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向兩個機關提出申請,首先是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其次是應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資料,向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公司在去年(101)年度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發活動,如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在今(102)年的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101年度研發事實之認定外,同時必須在今(102)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之租稅減免部分資料(第15-2頁),向國稅局申請研發投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適用前述投資抵減之公司,請把握期限內儘速著手準備相關資料辦理申請,以免因逾期或疏於申請而喪失抵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5

彙總編號:1020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