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徵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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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徵免之認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共同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符合該基準三大要件並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得認定其屬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惟其房屋稅之徵免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後依法辦理。

符合前揭認定基準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二、捐助章程訂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三、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為符合上述條件之醫療財團法人,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