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籲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不慎漏報貨物稅者,請儘速於102年3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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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籲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不慎漏報貨物稅者,請儘速於102年3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台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執行「加強貨物稅查核作業」時,發現轄內貨物稅產製廠商有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貨物、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廠內貨物庫存量異常及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等涉及逃漏稅之情形,遭核定補徵貨物稅查處罰鍰計530件,該局表示近期將賡續執行貨物稅查核作業,以端正納稅風氣,建立誠實申報納稅觀念。

中區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前據實申報及繳稅。對於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抑或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及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等情事,該局將進一步追查。

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精神,鼓勵產製廠商誠實納稅,特別呼籲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如不慎有漏報貨物稅者,請於102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該局將自102年4月1日起加強查核,若經查獲逃漏貨物稅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除補徵貨物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