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上者,處再行移轉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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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上者,處再行移轉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有民眾購買土地,在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再行出售情事。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上述法條處罰範圍僅規定「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但「贈與」、「繼承」及「分割」登記前再行出售者不適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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