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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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條件

 

王小姐來電詢問,他的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以本案為例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係被繼承人,故不能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詳加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彙總編號:102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