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繳款截止日為例假日可順延至次日繳納,獎勵金仍可扣領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繳款截止日為例假日可順延至次日繳納,獎勵金仍可扣領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惟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星期六或例假日,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代徵之獎勵金仍可扣領。 例如,本(102)年2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3月10日(星期日)適逢星期例假日,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3月11日(星期一),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娛樂業者在3月12日(星期二)或13日(星期三)繳納稅款,雖未逾2日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依規定扣領1%代徵獎勵金。 稅務局特別呼籲娛樂稅代徵人別忘了如期繳納,否則被加徵滯納金又無法扣領1%代徵獎勵金,得不償失。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撰寫人:徐瑞美 聯絡電話:331900轉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