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地價稅徵收期間,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為何房屋已賣出,又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稅處提出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法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