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用,其餘作農用部分可否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税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納稅義務人申報移轉其所有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用,其餘作農用部分之面積,可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內註明使用面積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謹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移轉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經臺電公司設置鐵塔,如能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參照上開函釋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載明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則該筆農地有作農業使用部分,准按土地税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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