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殘障手冊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已領有殘障手冊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該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且具有駕駛能力者,可申請本身所有車輛,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身分證、印章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但如因身心障礙情況,導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則可申請同戶親屬車輛辦理免稅。申請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戶口名簿(同址或同戶且有親屬關係)及雙方印章辦理。該局進一步表示,不管是申請1人1輛或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籍地址(行車執照地址) 均須與戶籍地址維持一致,如有不同則須先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變更,再向稅捐機關申請免稅。如您所有車輛為自用小貨車,則限定只能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身所有車輛才可適用。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申請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自民眾申請日當日起免稅,並非以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之日起算,如有符合免稅規定者,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您的權益。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電話8523166-107或地方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5及玉里分局8882861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