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又遷回 優惠地價稅須重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許多人常使用的合法節稅管道。但有些民眾會因為工作、小孩就學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日後因戶籍遷出因素消失,再辦理遷入手續。對原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民眾而言,一旦遷出戶籍後,將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資格。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之一。不過,多數民眾並不清楚自用住宅用地在戶籍遷移等異動情形發生後,必須要重新辦理才能夠恢復原先的優惠,未重新申請者,即無法再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舉例說明,陳先生有1筆高雄市三民區的土地,已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陳先生101年3月因為工作關係將戶籍遷至金門,至102年才將戶籍遷回高雄,陳先生最遲須在102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您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請於9月22日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則須待次年才能享受該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