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地價稅工業用地已不符合要件者,請申請改課,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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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者,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表示;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課者,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至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