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後,經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應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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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則應處予漏稅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時,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影響納稅風氣,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處予漏稅罰,俾與結算申報相同情節者,採一致性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嗣後經稽徵機關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始有該處罰之適用。考量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與前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類同,基於一致性處理,允宜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但嗣後經稽徵機關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應處予漏稅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孫碧月,電話:04-23051111轉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