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未蓋專用章 若不補正連續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太保市吳小姐詢問: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有罰則嗎?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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