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公司債、來電詢問是否要課證券交誤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進一步提醒民眾,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有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