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戶籍遷出,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偶有車輛所有人,向稅務局查詢車輛已辦理身心障礙免稅,為何還接獲稅單?經該局查明後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專供無駕駛執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很多車輛所有人為了符合前項規定,遷入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俟核准免稅後,再將戶籍遷出,則將喪失免稅條件,應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均會依據資料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凡是核准免稅後,車籍異動、戶籍遷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情形,均列為查核重點,經查核已喪失免稅條件案件除取消免稅外並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