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或未申請選定時,受託人之辦理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信託的受託人詢問,信託的受益人向其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後或未申請選定時,應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受託人除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外,另應於辦理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信託所得申報時,將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併同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如受益人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因受益人有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時,扣繳義務人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再由受託人依同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規定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設算課稅者)或免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核實課稅者)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均已設置個人證交所得課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另於網站建置證交所得課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受託人如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