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因戶籍異動,應自異動之日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據雲林縣稅務局免徵使用牌照稅專案清查結果統計分析顯示,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除因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死亡致取消免稅外,以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車籍、戶籍不一致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址之異常案件佔絕大多數。
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未設籍同址,如未能於稅務局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將自戶籍遷出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惟如經查明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凡因免稅條件消失依規定註銷免稅,事後又符合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以確保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消費稅科查詢。服務電話:(05)5323941轉172、173、178、180-182、184。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