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民眾接到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傳繳通知時,如財務狀況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向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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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所屬執行分署得廢止之。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後,應按時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