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2年1月1日起實施「102年度娛樂稅稅籍平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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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健全娛樂業稅籍及掌握其營業狀況,覈實查課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0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娛樂稅平時查核期間,查核範圍如下: 一、已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繳納稅款之代徵人。二、未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而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代徵人。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之課稅範圍,例如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MTV、KTV、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機動遊樂設施…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均應課徵娛樂稅。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上開娛樂場所或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稅務局特別呼籲如有經營前述營業項目之營業人,在未進行查核查獲前,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