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避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駕駛汽車在公共道路上,並未違反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該局說明,一般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份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則分為兩期分別在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領有牌照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縱使沒有違反相關的道路交通規定,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繳清欠稅或補繳稅額外,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之罰鍰。

     以1599CC 的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 7,120 元,如果在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迄繳款期限屆滿後 30 日仍未繳納,又將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被有關單位查獲,除須繳清原滯欠的7,120 元稅款外,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之罰鍰 7,120 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要記得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453至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0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