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未使用,可否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阿城最近將名下一棟房屋空置準備出售,因空置未使用,所以想申請免徵房屋稅,但被該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予以否准申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規定,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所有人持有尚未出售之房屋,現行法令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空置期間仍應按其現值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果有變更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俾便及時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