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停業期滿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期滿,如尚未能復業,應於停業期滿前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轄內甲營業人已於101年8月8日停業期滿,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現場實勘結果,確未在該址營業,經發函通知限期辦理營業變更登記,營業人逾期仍未辦理,乃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甲營業人不服,主張其已停業多年,並無擅自歇業。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如有營業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1-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