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於私立學校捐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限制;且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與其他捐贈合併計算,其列報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有超限情形,超過部分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並補徵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