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102年至104年每年2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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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1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另自103年起,亦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券戶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併同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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